沧州金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沧州金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24民初739号

申请人:沧州金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兴县海政路西道南。

法定代表人:褚俊忠,经理。

被申请人:***,男,195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

被申请人:***,男,197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原告沧州金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沧州金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金融机构(银行、信用社)账户、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上的存款在价值55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申请人沧州金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保险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银行、信用社)账户、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上的存款5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孙玉辉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赵建昌

书 记 员 王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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