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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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03民初3295号
原告:***,男,196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8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
被告:浙江艮威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闽江路2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144300352M。
法定代表人:***。
关于原告***与被告**、浙江艮威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