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平县精厦建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俞小稳、罗平县精厦建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罗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0324执432号
申请人:俞小稳,住罗平县;
被执行人:罗平县精厦建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罗平县罗雄镇松岗小区。
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罗平县人民法院2020年1月25日生效的(2019)*0324民初906号判决,于2020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罗平县精厦建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罗平县支行账户余额42213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