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平县精厦建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罗平县精厦建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324民初70号
原告:罗平县精厦建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罗雄镇松岗小区。
法定代表人:胡建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乔方,云南剑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罗雄街道文笔路******。
法定代表人:李文岳。
原告罗平县精厦建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罗平县精厦建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等材料后,未在七日内按照诉讼费预交通知书的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罗平县精厦建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龙 彦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罗宏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