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324财保335号
申请人:罗平县精厦建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罗雄镇松岗小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4750651777M.
法定代表人:胡建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乔方,云南剑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罗雄街道文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4MA6N6DED2A.
法定代表人:李文岳。
申请人罗平县精厦建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罗平县人民法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工资账户、房屋、车辆等财产信息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保全的金额为1,155,608.50元。申请人罗平县精厦建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保险单号为pzpp20530114170000000004的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罗平县精厦建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信息,并采取相应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保全的限额为1,155,608.50元。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暂由申请人罗平县精厦建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龙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张世文
书记员罗宏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