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宜执字第575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众葵混泥土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514648-4。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官渡镇罗衙*组水淹地。
法定代表人:高勇先。
委托代理人:普彪,云南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朱敏锐,云南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道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777732-7。住所地:昆明市宜良县匡远镇花园街东路*号附*号。
法定代表人:佟证义,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云南众葵混泥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道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宜良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2015)宜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云南众葵混泥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8日向宜良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72924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云南道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宜良县支行的公司基本账户,并将被执行人云南道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云南道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履行能力,致使案件不能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宜良县人民法院(2015)宜执字第57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在具备执行条件时请求人民法院重新立案执行。
审判长 段江林
审判员 熊建华
审判员 董国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锦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