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道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呈某某建筑设备租赁站、云南道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4财保5号
申请人:昆明呈***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昆明市呈贡区乌龙街道办事处惠景园4栋805。
经营者:黄佳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21MA6NRMK11B。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宏图,云南联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道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宜良县匡远镇花园街东路7号附6号。
法定代表人:佟证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55577773270。
被申请人:***,男,1965年6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重庆市垫江县,现住址:昆明市宜良县匡远镇花园街东路7号附6号。
申请人昆明呈***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云南道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33498.74元的财产,并提供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承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其保全申请应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云南道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33498.74元的财产予以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 莉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马立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