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道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道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良县竹山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云01**民初1491号
原告:云南道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匡远镇花园街东路**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55577773270。
法定代表人:佟证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谊华,男,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系该公司第十六工程处处长,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良县竹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竹山镇禄丰村。
负责人:邱月,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杜伟,男,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系该镇武装部长,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学才,云南律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道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宜良县竹山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定于2021年8月24日9:00在宜良县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云南道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云南道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72元,减半收取5286元,由原告云南道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翠花
人民陪审员  高忠英
人民陪审员  秦声敏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龚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