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道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道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125执1651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道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良县匡远街道办事处花园街东路7号附6号,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55577773270。
被执行人:***,男,1975年10月28日生,住官渡区。
我院执行的云南道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宜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云0125民初20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权利人云南道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830000元,支付利息1299438.9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0230元,负担执行费2379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网络查控和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其名下有车辆两部,我院依法对相关车辆和房产进行查封,但因车辆下落不明,无法对相关车辆进行司法处置,申请人云南道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案外人邱晓燕达成还款协议,暂不处置***名下得房产,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果的情况下,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本院认为,现阶段本案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自执行立案之日起已满三个月且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云0125执165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普 焱
审 判 员 : 蒋 伦
人民陪审员 :叶丽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段盈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