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道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道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良县竹山镇人民政府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25民初2726号
原告:云南道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匡远镇花园街东路7号附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55577773270。
法定代表人:佟证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谊华,男,1966年7月21日出生,云南省宜良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系该公司第十六工程处处长,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良县竹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竹山镇禄丰村。
负责人:邱月,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学才,云南律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宜良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匡远街道温泉路公务楼五楼。
负责人:付佐松,该局局长。
原告云南道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宜良县竹山镇人民政府、第三人宜良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云南道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处分自己民事权益的权利,原告云南道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道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72元,减半收取5286元,由原告云南道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翠花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龚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