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中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官渡农村合作银行关上支行、云南中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云01执恢9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昆明官渡农村合作银行关上支行。
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官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段永杰。
被执行人:云南中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龙泉路上马村。
法定代表人:赵忠良。
被执行人:赵忠良,男性,汉族,1974年08月15日出生。
被执行人:云南天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西山区前卫西路。
法定代表人:赵忠良。
申请执行人昆明官渡农村合作银行关上支行与被执行人云南中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忠良、云南天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作出的(2016)云01民初5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云南中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忠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昆明官渡农村合作银行关上支行本金1350万元,支付自2016年3月21日至2016年5月15日按照月利率7.7‰算的利息及复利,自2016年5月16日至实际还清按月利率7.7‰利率上浮50%计收逾期利息和复利(按季结息);二、被告云南中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忠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昆明官渡农村合作银行关上支行律师费147500元;三、被告云南天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云南中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云南天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云南中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68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08685元,由被告云南中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忠良、云南天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云南中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忠良、云南天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昆明官渡农村合作银行关上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执行依据合法有效、执行主体明确、执行内容具体,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邮寄送达),限定其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赵忠良持有的昆明官渡农村合作银行关上支行66467股股金(股东证号为00000000000100008859)进行评估、拍卖。经在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第一次拍卖,买受人闻丽(身份证号码:××××××××)于2019年02月04日10时39分15秒以成交价169700.00元(扣除网拍费用1357元,实际成交价为168343元)竞得上述股金,现已将拍卖成交款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现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受偿168343元,尚有案款15636201.22元未受偿。
本院执行中,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工商、证券等,以及依法到房管部门、国土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进行约谈(电话),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表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据此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对被执行人赵忠良持有的昆明官渡农村合作银行关上支行的股金拍卖成交并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的168343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刀文兵
审判员  付 琼
审判员  冯丽萍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郭浩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