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中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云南中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2503执10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宣威市。 被执行人:云南中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云南中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蒙自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4日作出的(2021)云2503民初15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执行,后于2021年4月26日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廉政监督卡、当事人缴款通知书、传票等材料,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劳务费772772.83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882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015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4月25日通过法院执行案件总对总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零星存款不足以抵扣本案执行费。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向协助机关红河州开发区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查询有被执行人云南中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本院向红河州开发区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发送达(2021)云2503执109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留被执行人云南中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于2021年4月25日对被执行人云南中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已向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经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韩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