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625民初848号
申请人:***,男,1991年12月12日生,汉族,云南省马关县人,住马关县。
申请人:***,男,1976年10月10日生,汉族,云南省马关县人,住马关县。
被申请人:大理白族自治州子龙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天井社区西屏路与宾川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赵体文,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大理白族自治州子龙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马关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马白镇小坝新区广环路68号。
负责人:李斌。
被申请人:刘继磊,男,1982年11月20日生,汉族,云南省文山市人,住文山市。
原告***、***与被告大理白族自治州子龙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理白族自治州子龙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马关分公司、刘继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大理白族自治州子龙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理白族自治州子龙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马关分公司、刘继磊的银行账户存款39000.00元限额内进行查询并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大理白族自治州子龙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理白族自治州子龙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马关分公司、刘继磊的银行账户存款39000.00元限额内进行查询并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瑜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陶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