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927民初61号
原告:大理颂离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1MA6K4E9031。
住所地:大理市下关茫涌小区德化路2幢2单元1号。
法定代表人:董玄华,公司董事长。
被告:大理白族自治州子龙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709841712R。
住所地:大理市天井社区西屏路与宾川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赵体文,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理颂离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大理白族自治州子龙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理颂离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大理白族自治州子龙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理颂离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3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黄永建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晓燕
书 记 员 韩思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