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子龙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马关县合盛商贸有限公司、大理白族自治州子龙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625民初2027号之一
申请人:马关县合盛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5309664622F,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马白镇花枝格村委会双龙岭。
法定代表人:田维华,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大理白族自治州子龙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709841712R,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天井社区西屏路与宾川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赵体文,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大理白族自治州子龙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马关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5MA6PNK3F2E,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马白镇小坝新区广环路68号。
负责人:李斌。
被申请人:刘继磊,男,1982年11月20日生,汉族,云南省文山市人,住文山市。
原告马关县合盛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大理白族自治州子龙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理白族自治州子龙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马关分公司、刘继磊、郭学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马关县合盛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大理白族自治州子龙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理白族自治州子龙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马关分公司、刘继磊、郭学营的银行账户存款1710253.50元限额内进行查询并冻结。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作出(2021)云2625民初2027号民事裁定书。2021年11月8日,申请人马关县合盛商贸有限公司提交变更申请书,请求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大理白族自治州子龙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理白族自治州子龙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马关分公司、刘继磊的银行账户存款在1000000元限额内进行冻结,其中被申请人大理白族自治州子龙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500000元、大理白族自治州子龙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马关分公司300000元、刘继磊200000元。申请人马关县合盛商贸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马关县合盛商贸有限公司的申
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大理白族自治州子龙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500000元限额内进行查询并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对被申请人大理白族自治州子龙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马关分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00000元限额内进行查询并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对被申请人刘继磊的银行账户存款200000元限额内进行查询并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红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李国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