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1123民初3005号
原告:***,男,197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个体户,住渭源县。
委托代理人:***,甘肃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康乐县人,农民,住康乐县。
被告:甘肃三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北滨河中路7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561133102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诉讼代理人:***,系公司职工。
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追加甘肃三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共同被告,本院依法追加为共同被告。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以其经营的蔬菜部已办理营业执照,现以个人名义起诉主体不当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