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三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甘肃三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甘0102民初9747号 原告:***,女,汉族,1974年5月8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被告:甘肃三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北滨河中路75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圣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甘肃三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白银中天化工棚户区改造项目中购门等款项56640元,由此产生的利息6910元(利息截止时间2022年5月12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支付至货款全部归还,合计6355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24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购门订货单,丙级防火门48扇(规格800×1800),单价680元,计32640元;**对讲系统120套,单价200元,计24000元;合计56640元。原告于2019年10月12日将货送达施工现场,并先后三次派员去现场安装未果,原因是被告与他人有债务纠纷,被他人阻拦安装,直到现在没有安装,被告也没有支付货款和其他费用。 被告甘肃三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辩称,我公司没有向原告订购过任何货物,原告也未向我公司提供过任何货物,我们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原告的事实与理由均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9月24日,西北实业公司工作人员**与原告签订购门订货单,订购丙级防火门48扇(规格800×1800),单价680元,计32640元,**对讲系统120套,单价200元,计24000元,合计56640元。同年10月12日,原告将所订货物运输到白银中天化工棚户区改造项目工地,由西北实业公司项目经理签收。现原告以被告甘肃三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付购货款为由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甘肃三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购门款56640元及利息6910元,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原告与西北实业公司达成口头供货协议,并应其要求签订购门订货单,货物亦送交西北实业公司工作人员。原告称西北实业公司挂靠于被告甘肃三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该事实,其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案涉款项应由被告支付,故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卢 凯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