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甘7101行初86号
原告甘肃三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北滨河中路75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旻,甘肃并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靖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甘肃省靖远县广场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出庭行政机关负责人***,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工作人员。
原告甘肃三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靖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8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作出(2017)甘7101行初155号行政裁定书驳回起诉;原告不服,上诉至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2017)甘71行终250号行政裁定书指令本院继续审理。2018年1月16日,本院重新立案,并于同年3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甘肃三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靖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达成和解协议,并于同年5月10日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三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三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