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802财保7号
申请人:平凉市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某。
被申请人:甘肃***热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某。
申请人平凉市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甘肃***热力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分行的账户(账号1:104028376485;账号2:104043273436)内存款8693831.53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甘肃***热力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分行的账户(账号1:104028376485;账号2:104043273436)内存款8693831.53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平凉市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胡彩霞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马 亮
书 记 员 张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