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802民初3261号
原告:平凉市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红旗街251号。
法定代表人:王浩,该公司经理。
被告:甘肃***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世纪花园B2区1号楼3号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郭改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向巍。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明。
原告平凉市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定于2022年6月22日下午15时00分开庭审理,原告平凉市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平凉市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796元,减半收取计1398元,原告平凉市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刘中宏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梁 萱
书 记 员 姚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