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鼎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合水鼎诚砼业有限公司与庆阳鼎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朱某2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1024民初1682号
原告:合***砼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
被告:庆阳鼎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1,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2,住庆阳市。
原告合***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庆阳鼎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合***砼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砼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合***砼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合***砼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广政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高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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