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鼎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庆阳鼎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庆阳瑞华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甘1002执1566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庆阳瑞华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9)甘1002民初63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庆阳瑞华能源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1、被执行人庆阳瑞华能源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0前支付申请执行人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687398.76元。2、若被执行人庆阳瑞华能源有限公司不能依此调解协议按期支付申请执行人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项,则被告方每逾期一日,向申请执行人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剩余未付款项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时间从2016年9月1日起计算;3、案件受理费73587元,减半收取36793.5元,由被执行人庆阳瑞华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庆阳瑞华能源有限公司履行案款769941元(含违约金45748.74元及案件受理费36793.5元),下剩675554.76元违约金申请执行人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申请执行人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结案。本案已执行完毕,应予以结案。

本院认为,(2019)甘1002民初633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10059元由被执行人庆阳瑞华能源有限公司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9)甘1002民初6333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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