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鼎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2民初5052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为陕西省扶风县。
被告:***,男,197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为甘肃省镇原县。
被告:庆阳鼎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公刘路8号。
法定代表人:朱军仓,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庆阳鼎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庆阳鼎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2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莉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白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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