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鼎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庆城县通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庆阳鼎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1021民初575号
原告:庆城县通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驿马镇东滩村。
法定代表人:方刚,总经理。
被告:庆阳鼎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公刘路8号。
法定代表人:朱军仓,总经理。
原告庆城县通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庆阳鼎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2021年5月12日,原告庆城县通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庆城县通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384元,减半收取计2692元,由庆城县通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魏鸿权
人民陪审员  魏桂林
人民陪审员  陈 娜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袁 婧
书 记 员  高 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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