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鼎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027民初2664号 原告: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华池县城南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住甘肃省镇原县。 第三人:**,住甘肃省镇原县。 原告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62元,减半收取计9031元,由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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