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027民初2664号
原告: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华池县城南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住甘肃省镇原县。
第三人:**,住甘肃省镇原县。
原告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62元,减半收取计9031元,由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