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鼎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庆阳金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1002执179号 申请执行人: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8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庆阳金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安定东路452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庆阳金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甘10民终1354号民事判决书:一、庆阳金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锦嵘嘉苑”××号楼××号房屋备案至第三人朱小娟名下,并协助办理后续产权证书。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298元,共计10596元,由被告庆阳金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庆阳金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锦嵘嘉苑”××号楼××号房屋目前暂不具备备案条件。2023年5月24日申请执行人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其该房产暂不具备备案条件为由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甘1002执17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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