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1执9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甘肃振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畅家巷******。
法定代表人:李成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巨倩,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甘肃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兰,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雁宁路**v>
法定代表人:戴道森,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甘肃振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甘民终41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为5052400元(其中含欠款5000000元,案件执行费52400元,尚未计算应付款项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双倍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1、2019年7月16日,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甘肃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
2、2018年8月13日,对被执行人甘肃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3、本院向被执行人甘肃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2019)甘01执919号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提供被执行人身份证明材料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及执行裁定书。
4、本院向(2019)甘01执恢12号案件发送协执,扣留被执行人甘肃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该案的执行案款,待该案处置财产后进行财产分配。
5、2019年11月21日,本院再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甘肃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人行、自然资源部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6、2019年11月21日,对申请执行人甘肃振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甘肃振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本。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伟
审 判 员 李文涛
审 判 员 梁文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姚舒馨
书 记 员 王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