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1执恢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甘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中山路****。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成廉,甘肃昊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甘肃振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畅家巷******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
被执行人:李晓亮,男,198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
申请执行人甘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振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晓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甘01民初1089号民事判决书、(2019)甘01民初3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甘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标的为4473540.74元(其中含工程款3944676.64元,2016年1月2日起至2018年5月9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441996.1元,案件受理费37691元,案件执行费49177元,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1、2020年4月28日,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甘肃振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晓亮名下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等财产进行了查询。
2、本院向被执行人甘肃振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晓亮送达了(2020)甘01执恢66号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提供被执行人身份证明材料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及执行裁定书。
3、本院对被执行人甘肃振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晓亮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4、2020年5月14日,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兰州市城关区,不动产权证书号为兰房权证(城关区)字第××号,建筑面积为65.93平方米的房产,无法处置。
5、2020年5月15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甘A×××××的车辆,因车辆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
6、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李晓亮在银行存款10057.56元,扣划被执行人甘肃振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6859.84元,以上共计16917.4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甘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7、2020年12月11日,本院再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甘肃振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晓亮名下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人行、自然资源部等财产进行了查询,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8、2020年12月16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甘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甘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本。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伟
审 判 员 李文涛
审 判 员 梁文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姚舒馨
书 记 员 王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