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振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振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甘肃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甘01执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甘肃振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畅家巷178号1单元1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巨倩,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甘肃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雁宁路395号。
法定代表人: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男,1980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九州中路808号102室,系甘肃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务。
申请执行人甘肃振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甘民终4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甘肃振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执行标的为5052400元(其中欠款5000000元,案件执行费52400元),
尚未计算当期应付款项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双
倍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
1.2019年1月15日,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甘肃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等财产进行了查询。
2.本院向被执行人甘肃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2019)甘01执88号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提供被执行人身份证明材料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及执行裁定书。
3.2019年2月21日,对被执行人甘肃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4.2019年4月17日,本院再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甘肃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于2019年6月12日查封被执行人甘肃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甘AAP9**、甘AAV0**的车辆,但因车辆下落不明,无法处置。除上述财产以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5.2019年6月19日,对申请执行人甘肃振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甘肃振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
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