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振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帝人商贸有限公司、甘肃振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甘01执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帝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路****(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培俊,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甘肃振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畅家巷******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天水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城关镇富强路divstyle="margin:0.5pt0cm;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1年12月8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被执行人:任必友,女,汉族,1955年8月18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11月21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4年10月6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4年9月5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6年12月5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2年12月28日出生,住甘肃省民乐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1年5月13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申请执行人杭州帝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振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天水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任必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2018)甘01民初44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为12444122.39元(其中含借款本金11994805.72元,罚息369552.67元,案件执行费79764元,自2017年7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的罚息(按年利率12.6%计算)及迟延履行利息尚未计算。
本案在保全阶段,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街道武都路488号第3单元6层603室(兰房权证(城关区)字第××号)房产一套,另查封了被执行人天水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漳县××××路西侧北段,权证号为漳国用(2014)第014200号土地使用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天水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漳县××××路西侧北段,权证号为漳国用(2014)第014200号土地使用权及商业房产,并向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漳县信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发出了暂停向天水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的通知书。上述财产均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另扣划了被执行人保全和查控的***存款7219元、***银行存款14900元、天水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58744.91元,案款共计480863.91元,扣除执行费7112元,剩余案款473751.91元向申请执行人发还。
通过全国法院“总对总”财产查询系统、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财产查询系统查询,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