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振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昌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甘肃振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甘肃振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甘01执5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甘肃昌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股东。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甘肃振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甘肃昌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振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7)甘01民初108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4045265.8元(其中含工程款3958497.8元、案件受理费37591元、案件执行费49177元,未计算2016年1月2日起至2018年5月9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1、2018年6月15日,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甘肃振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甘肃振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2018年7月18日,对被执行人甘肃振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3、2018年9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甘肃振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2018)甘01执502号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提供被执行人身份证明材料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及执行裁定书。
4、2018年9月11日,本院再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甘肃振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人行、自然资源部进行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甘肃振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
5、2018年10月24日、12月11日,本院依法先后扣划被执行人甘肃振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的银行存款6511.52元、在兰州银行的银行存款7309.64元,共计13821.16元,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
6、2018年12月11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甘肃振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2018年12月11日,对申请执行人甘肃昌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甘肃昌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甘肃振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本。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