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县宏伟水电有限责任公司

***与互助县宏伟水电公司、互助县水利局、互助县蔡家堡乡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互民初字第1499号
原告**元,男,195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互助县蔡家堡乡包刘村110号,农民。
被告互助县宏伟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县威远镇西街1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互助县水利局。地址: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县威远镇西街14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员工。
被告互助县蔡家堡乡人民政府。地址: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县蔡家堡乡岩崖村。
法定代表人:***,该乡乡长。
委托代理人:***,该乡副乡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元诉被告互助县宏伟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互助县水利局、互助县蔡家堡乡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元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元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60元,减半收取17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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