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嘉通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飞工贸有限公司、天水嘉通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221民初1028号
原告:***飞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成县城关镇西关街88号。
法定代表人:苏海兵,该公司经理。
被告:天水嘉通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莲亭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刘万福,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飞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水嘉通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飞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飞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飞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90元,减半收取3045元,由原告***飞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访宾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瑶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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