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甘0502执77号
天水和谐建材有限公司、天水嘉通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执行的(2023)甘0502执77号天水和谐建材有限公司与天水嘉通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货款等合计420825元。执行中,依据(2022)甘0502民初4780号民事调解书,经核算被执行人应支付的案件款为430825元(货款378325元、利息42500元、律师费10000元)。后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437037元(含本案执行费6212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430825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