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嘉通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天水远大智能门窗有限责任公司、天水嘉通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502民初984号 原告:天水远大智能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社棠镇石岭村河湾里。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天水嘉通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莲亭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天水远大智能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天水嘉通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原告天水远大智能门窗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足额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水远大智能门窗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 刚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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