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502民初1954号
原告:天水市麦积区桥南天马灯饰经营部,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桥南家居建材城。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天水嘉通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莲亭路88号。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天水市麦积区桥南天马灯饰经营部与被告天水嘉通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天水市麦积区桥南天马灯饰经营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水市麦积区桥南天马灯饰经营部撤诉。
审 判 员 陈 刚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