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嘉通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天某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清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5民终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莲亭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清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天水市清水县永清镇永盛路44号。 法定代表人:***,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娟,***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5年2月22日出生,现住天水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5年5月26日出生,现住天水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48年9月20日出生,现住天水市。 上诉人天***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清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2022)甘0521民初1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天***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2月3日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天***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7470元,减半收取23735元,由上诉人天***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 昊 审 判 员  李 芬 审 判 员  刘 浩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