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5民终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莲亭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清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天水市清水县永清镇永盛路44号。
法定代表人:***,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娟,***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5年2月22日出生,现住天水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5年5月26日出生,现住天水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48年9月20日出生,现住天水市。
上诉人天***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清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2022)甘0521民初1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天***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2月3日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天***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7470元,减半收取23735元,由上诉人天***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 昊
审 判 员 李 芬
审 判 员 刘 浩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