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嘉通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麦积区大地建筑设备租赁站、天水嘉通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503民初86号 原告:麦积区大地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天水市麦积区花**廿里铺村。 经营者:**,男,住重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康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水嘉通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麦积区大地建筑设备租赁站与天水嘉通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日9立案。原告麦积区大地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麦积区大地建筑设备租赁站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麦积区大地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0元,减半收取计535元,由麦积区大地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吴 琳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 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