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嘉通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秦安县恒宇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天水嘉通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502民初5144号 原告:秦安县恒宇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兴国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高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水嘉通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天水嘉通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八分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路征稽站西侧。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秦安县恒宇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水嘉通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水嘉通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八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原告秦安县恒宇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在2022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秦安县恒宇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秦安县恒宇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90元,由原告秦安县恒宇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丑居平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桑 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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