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嘉通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清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天水嘉通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521民初1313号 原告:清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清水县永清镇北环路。 法定代表人:***,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娟,***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水嘉通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莲亭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财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清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天水嘉通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双方争议较大,案件复杂,不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应当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