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0521执3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清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清水县。
法定代表人:***,该联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女,198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现住天水市麦积区。
被执行人:***,男,198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现住天水市秦州区。
被执行人:***,男,194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现住天水市麦积区。
被执行人:天水嘉通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甘05民终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清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天水嘉通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天水嘉通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天水嘉通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清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借款本金4999994.68元及利息,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23735元、执行费54802元。2023年3月31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0000元,2023年5月6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天水嘉通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866868元。2023年5月10日,清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天水嘉通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一、由天水嘉通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十日内向清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归还本金100万元(含已扣划的866868元);二、天水嘉通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2月30日前归还本金80万元;三、天水嘉通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12月30日前归还本金120万元;四、天水嘉通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6月10日前归还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五、继续对***、***、***采取执行措施;六、受理费、执行费由***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甘05民终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甘05民终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也可就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另行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温 鑫
审 判 员 夏 荃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黄 欢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