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阳县人和街道办事处与四川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民终30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阳县人和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人和街道立新社区3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5008657701K。
法定代表人:郑勇,该街道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方云,男,该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蜀川,重庆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经天西路17号正成·翡翠琉璃1幢3单元24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72754262A。
法定代表人:张俊,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雄,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云阳县人和街道办事处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2021)渝0235民初29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由于双方当事人对“混凝土路面拆除”项目使用的计量单位是“㎡”还是“m³”存在争议,而且上诉人云阳县人和街道办事处在二审中提出对被上诉人四川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按“㎡”计算的《竣工资料(第四册)》中的《竣工结算价》及其附件中印章、签字的真实性以及该资料是否拆换、粘贴进行鉴定。因此,由于本案二审出现新的事由,可能导致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2021)渝0235民初293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云阳县人和街道办事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09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田 敏
审判员 铁晓松
审判员 杜抗洪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魏椿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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