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四川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8民初2748号
原告:***,男,197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四川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经天西路17号正成.翡翠琉璃1幢3单元24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72754262A。
法定代表人:张俊,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撤回本案的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本院予以尊重。故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0.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彦彦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梦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