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5民初6115号
原告:四川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经天西路17号正成.翡翠琉璃1幢3单挑24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72754262A。
法定代理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云阳县人和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人和街道立新社区3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5008657701K。
负责人:**,系该街道办事处主任。
原告四川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云阳县人和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四川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刘 燕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贾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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