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金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4民终10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金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经天西路**正成•翡翠琉璃1幢3单元24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72754262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棠湖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710317162。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3年5月10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010922220。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英,四川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411490422。
上诉人四川省金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2019)川0411民初5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金锟公司提交了新的《鉴定申请书》,属二审中出现了新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2019)川0411民初53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省金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1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顾玉
审判员黄*
审判员李淑群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罗军
书记员林柯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