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2521财保7号
申请人:西宁市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226633521B,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花园南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青海合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海蓓翔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500595026225W,,住所地:青海省共和县恰卜恰镇西台村扎多滩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西宁市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青海蓓翔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帐号名称:青海蓓翔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账号:×××,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支行)中的3871721.95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西宁市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保单号:PZDM202163010000000073)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宁市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险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海蓓翔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帐号名称:青海蓓翔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账号:×××,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支行)中的3871721.95元,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西宁市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马海东
审判员唐颖
审判员切羊卓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樊勇
法官助理索南项秀
书记员杨青木
法官助理索南项秀
书记员杨青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