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西宁市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西宁创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4民初745号
原告:西宁市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226633521B,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花园南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夏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顺、牛占福(实习),青海立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宁创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900074572861Y,住所地:青海省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创业园综合楼综合办公室四楼。
法定代表人:马维梅,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杰,公民身份号码:XXX,男,汉族,1975年9月13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海湖新区,系该公司项目发展部主管。
被告:深装总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5606R,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保税区广兰道6号。
法定代表人:何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志强、孙重科(实习),青海西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装总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3698539808C,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昆仑大道西段路7号6号楼7层1071室。
负责人:丁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志强、孙重科,青海西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宁市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宁创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装总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装总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原告西宁市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宁市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现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宁市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8890元,由原告西宁市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解  婷  婷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李文花
书 记 员     魏徽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