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得利混凝土有限公司、西宁市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521民初843号 原告:***得利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522074582314M,住所: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恰卜恰镇团结北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宁市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226633521B,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花园南街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得利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宁市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得利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得利混凝土有限公司以西宁市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付清欠付款项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得利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9.00元,由原告***得利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赛什措 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