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3民初1680号
申请人:西宁市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010026633521B,住所地:西宁市城东区花园南街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鑫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海融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3300679173011R,住所地:西宁市城南工业园区创业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西宁创博公共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3300MA7CKJDUXY,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时代大道108号1号楼5楼51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西宁市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海融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西宁创博公共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西宁市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青海融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西宁创博公共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85487.99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以保单号为PZPP23630101040000000149的《保单保函》为申请人西宁市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宁市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青海融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西宁创博公共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85487.99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金 锋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