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阿拉尔南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阿拉尔南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尔市西北兴业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兵0103民初151号 原告:新疆阿拉尔南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新疆阿拉尔南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科员。 被告:阿拉尔市西北兴业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新疆阿拉尔南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阿拉尔市西北兴业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新疆阿拉尔南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新疆阿拉尔南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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